時間:2013-01-21 11:14:02 作者:第一紙白銀分析網 閱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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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白銀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和貴金屬技術規定以及《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章程(試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組織開展白銀現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業務。客戶與會員交易,非結算類會員與結算類會員交易。 第三條 會員是指根據《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加入交易中心,從事白銀等貴金屬交易活動的,由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認定的特許貴金屬交易商。 第二章 產品標準及報價 第四條 會員推出白銀銀錠和銀條,常用規格如下表: 現貨品種 成色 單位 國標1號銀 99.99% 1KG/條 國標2號銀 99.95% 15KG/錠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白銀標準GB/4135-2002,經交易中心認定方可用于交割;會員保證一定現貨存量并承諾對售出銀錠進行回購。 第五條 會員推出的白銀銀錠(條),必須具有以下要素:經交易中心認定的銀錠(條)生產廠商標識和會員的品牌名稱。符合省級甲等以上(含本級別)的貴金屬檢測機構認證體系證書,或滿足同檢 測企業二次復核檢測流程的質量對照保證文書,并可隨時接受交易中心質檢部門復檢的機制。 交易中心將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推出其它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產品。 第六條 報價原則:交易中心綜合國際貴金屬現貨市場價格和國內其它貴金屬現貨市場價格以及市場供求關系等,連續報出白銀現貨的人民幣中間指導價。會員根據交易中心的報價管理規則及發布的指導價,綜合其自身的現貨存量或需求量,報出買入及/或賣出價格。 第七條 報價單位:人民幣元/千克,報價保留到元的整數位。 第八條 報價時間:每周一至周五開市(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周一08:00至周六04:00(24小時制) ,報價周期采取實時更新制度; 結算休市時間:每交易日次日04:00-06:00; 具體開市、休市時間以交易中心通知為準。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條 客戶可自行選擇通過電話或網絡系統與會員進行白銀現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 第十條 交易準備金:會員及客戶須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準備金賬戶預存交易準備金。會員的交易準備金賬戶不能與任何自然人儲蓄賬戶建立轉賬對應關系,只能與會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清算賬戶之間辦理簽約轉賬。交易中心按會員預存交易準備金金額,計算會員的最大可持倉虧損。 第十一條 履約準備金:白銀現貨電子交易采用預付履約準備金的形式進行。國標1號銀的預付最低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20%,預付最高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50%;國標2號銀的預付最低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8%,預付最高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20%;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履約準備金標準。 第十二條 白銀現貨交易前,客戶必須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準備金賬戶存入欲購買白銀現貨等值的人民幣資金,買入的白銀可選擇提貨或再次賣出;客戶如需賣出已提貨的白銀,可直接通過會員柜臺或交易窗口賣出。 第十三條 白銀現貨電子交易是指按即時價格買賣白銀現貨,且當日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行為,否則視為交割違約,違約方需支付交割滯納金。客戶交易時預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約準備金,結清所有貨款后完成交割行為。 第十四條 國標1號銀交易單位為1千克,最小交易量為1千克, 交割品種為經交易中心認定用于交割的成色Ag99.99%的1千克銀條;國標2號銀交易單位為15千克,最小交易量為15千克,交割品種為經交易中心認定用于交割的成色Ag99.95%的15千克銀錠。成色Ag99.95%的15千克銀錠和成色Ag99.99%的1千克銀條可替代交割,具體升貼水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交割質量誤差不超過1%,支持按實際交割克數雙方復核質量無異議后清算。 第十五條 白銀現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均可向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提取或交付白銀,需支付提(交)貨費。 第四章 收費標準 4 第十六條 客戶在參與白銀現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過程中,需支付如下費用:手續費、提貨費、交貨費等。如當日未完成白銀實物交割行為的需支付交割滯納金。 第十七條 手續費收取標準為不超過白銀現貨總價值的萬分之八。 第十八條 交割滯納金收取標準由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客戶持有頭寸,當日未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行為,視為交割違約,違約方需按交易中心確定的滯納金率支付交割滯納金。滯納金率最高不超過現貨總價值的萬分之三。 第十九條 提貨費包括加工費、儲運費、稅費等,收取標準為不高于現貨總價值的20%;交貨費包括檢驗費、重鑄費等,收取標準為不高于現貨總價值的20%。提貨費、交貨費由會員繳納收取,或由交易中心代收代繳。國家規定的稅收由賣方負責。 第二十條 客戶的交易準備金須存入交易中心指定存管賬戶,相關交易費用由交易中心代會員統一收取。會員不得額外收取客戶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條 白銀現貨電子交易實行集中、T+1的資金清算原則。 “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和清算銀行對會員及客戶資金統一進行清算。 “T+1”是指交易中心對客戶及會員每筆交易中產生的盈虧及費用在第二個法定工作日內進行資金清算。 5 第二十三條 會員及客戶須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開立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銀行根據交易系統每日結算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四條 會員及客戶可通過交易系統實時查詢資金清算明細數據,如有異議,24小時內向交易中心提出復核申請。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五條 白銀現貨電子交易的實物交割地為交易中心指定交割倉庫(包括交易中心授權的會員所在地的交割倉庫)。 第二十六條 買入白銀現貨的客戶在交易日可進行提貨申報(客戶在此之前須向其交易準備金賬戶內存入足額貨款),提取銀錠(條);賣出白銀現貨的客戶在每個交易日10:00-16:00(24小時制)內可進行交貨申報,將銀錠(條)交與會員,結清貨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條 客戶申請交割國標1號銀(1千克銀條)的單位為1千克,最小交割量為1千克;客戶申請交割國標2號銀(15千克銀錠)的單位為15千克,最小交割量為15千克。具體交割數量及交貨、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銀錠(條)量(G) 交貨、付款期限 1千克≤G<15千克 5個工作日 15千克≤G<150千克 10個工作日 150千克≤G<1500千克 20個工作日 1500千克≤G 雙方商定提請交割后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給守約方,具體違約事項詳見《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貴金屬現貨交割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七章 開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客戶通過交易中心會員辦理開戶手續,進行白銀現 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客戶通過交易中心會員辦理開戶手續,其貴金屬從業人員 協助客戶簽署《客戶協議書》; (2)交易中心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會員應 按交易中心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 (3)每筆交易由客戶通過電話或電子化方式直接下達指令。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對客戶實行單筆最大交易限額制度及最大持倉限額制度(客戶單筆最大下單量為60 手,最大持倉量為600 手,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當客戶持倉達到最大限額時,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開倉交易。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實行強行風險控制制度,當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會員對其持倉實行強行轉讓: (一) 交易系統以客戶賬戶持倉的風險率來衡量客戶風險情況,風險率=客戶賬戶凈值÷履約準備金,當客戶風險率小于100%時,客戶交易準備金不足,由會員通知客戶需要追加交易準備金(此提醒只是作為會員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構成會員的義務),否則客戶只能減少持倉,直至客戶風險率等于或者大于100%。當客戶風險率小于50%時,會員將對客戶剩余持倉進行全部強行轉讓; (二) 因違規受到交易中心強行轉讓處罰的; (三) 根據交易中心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轉讓的; (四) 其它應予強行轉讓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二條 異常情況是指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條 在報價及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導致報價無法正常進行; (二)交易中心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它情況。 出現以上所述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報價、限期轉讓、強行轉讓、限制取款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須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因異常情況交易中心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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